个人所得税历史调整时间表如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随后,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1999年8月30日起开始实施。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2007年6月29日起开始实施。
2008年3月1日,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9年1月1日,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修正后的法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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