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志石)1月6日晚,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与控股股东远东集团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简称“电线电缆分会”)侵害荣誉权一案相关情况。据悉,这项诉讼已获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作为原告,远东电缆等认为,被告的《联合声明》及《汇报函》、《沟通函》构成了污蔑、诋毁,要求行业协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4999万元。
这起案件起因于2015年线电缆分会等多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以下称:“江苏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认为,江苏线缆商会的理事长单位、国内电缆行业的龙头老大——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假借“商会”和中立第三方的名义,打着“行业自律”和“行业自净”的幌子,向一些客户及社会发布所谓“监察提示函”,目的却是打击市场上的同行和竞争对手。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官网显示,电线电缆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电线电缆分会是由电线电缆制造及相关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此外,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还向国家相关部委和江苏多个部门发出“沟通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听取广大企业的集体呼吁,立即制止“江苏线缆商会”与“中缆在线”网站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些内容在中国电线电缆网等行业平台上发布,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导致远东声誉严重受损、股价下跌等,因此要求该分会赔偿相应损失。
江苏线缆商会名誉会长、远东电缆的董事长蒋锡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江苏线缆商会”由12家知名光电线缆企业发起成立,是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主体合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是抵制行业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重大举措;《提示函》、《监察提示函》是商会经合法程序通过的民主决议事项。
据了解,《监察提示函》是江苏线缆商会在法律顾问委员会帮助下,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助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投标价格调查与分析结果。蒋锡培表示,针对中标人围标窜标哄抬价格、低于市场成本恶意竞争等不当行为,以提示函的形式向相关方发出预警提示的函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是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
《江苏光电线缆商会自律和监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江苏线缆商会《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价格监测的基本准则,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得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价进行市场销售或串通投标、抬高标价。《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指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指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产品质量法》第十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将低于市场成本价的情况分为“价不抵铜”、“价不抵料”、“价不抵本”3种评定标准。自2013年9月起,由远东电缆担任理事长单位的“江苏线缆商会”开始推动价格监察提示发布工作,由江苏线缆商会委托第三方北京佰策邦向招标的业主单位及职能监管部门发出提示函,告知电缆招标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可能会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并将提示函在北京佰策邦的“中缆在线”网站上公布。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江苏线缆商会向有关招标方发出《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582份,《标的物价格分析建议书》4份;向投标方发《提示函》140份,向用户、投标方和政府监督部门发《监察提示函》147份,涉及标段188个。江苏线缆商会称,他们之所以发布诸如此类的“提示函”,意在改变行业内存在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改变低价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现象,是“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比如,2015年10月,江苏电缆企业宝胜集团预中标某项目后,“中缆在线”向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一份《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电缆采购价格评析与预警提示》,并在“中缆在线”网站上刊登。《提示函》中写到,“经调查与分析,中标人投标报价2312.766511万元,明显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成本价。中标人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电力电缆毛利率明显高于本次中标标段标包毛利。”同时,提示中还提到,该上市公司因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连续三年5次被国家电网公司通报处罚,并提醒国网江苏电力公司给予核实。而《提示函》给出的“价不抵本”定义为:报价大于标的物“直接材料”定额总价,但明显小于标的物市场成本价。标的物市场成本价:总的要求是不得低于其生产成本,目前暂以标的物“制造成本”定额总价×(1+10.44%)公式作为提示标准,即市场成本除必要的标的物“制造成本”外,期间费用率不得小于10.44%。期间费用率的参考标准是国内线缆行业201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平均值。其中,“制造成本”除了显而易见的直接材料成本外,其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制造费占比兼顾了国内行业现实水平。
针对江苏线缆商会发出的《提示函》、《监察提示函》是为了纠正“恶意低价竞标”的说法,多家企业在签署《联合声明》中认为,不同的电缆企业具有不同的工艺技术水平,影响着产品销售定价。一家电缆行业的人士称,每家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不能通过某一个标准来判定某价格是否涉嫌低价竞标。对此,曾在远东控股集团担任过监事局主席、目前任江苏线缆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的黄解平对媒体表示说,发布《监察提示函》是商会经过一定形式和流程通过的规定,明确了对企业不管大小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监察提示函》可能给某些企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其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提高行业产品质量的正面作用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