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江法语| 侵害英烈名誉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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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以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



以案释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歪曲真相、抹黑英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让我们共同弘扬保护英烈的社会正气!

2024【第121期】

作者:叶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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