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门法院(通讯员供图)
2022年12月6日,郑某在取工资时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在处理无果后选择报警。派出所经调查后发现,郑某的银行卡系被某法院冻结,认为该警情不构成案件,遂建议郑某自行协商处理。郑某在与某法院联系后发现,其已被登记为湖北某公司的股东,因该公司欠债未还,他作为未出资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导致其银行卡被冻结。由于该公司注册地为天门,郑某遂将该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请求确认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天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系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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