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易木耳(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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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刘某军夫妇为非法牟利,给黑木耳“增重”后销售给下家,湖北男子朱某军则在其平台上销售这些增重的黑木耳。今年4月,该案一审宣判,包括朱某军在内的人员均获刑罚,其中刘某军、朱某军一审分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15年。朱某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7月13日,该案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军、朱某军、段某为销售木耳等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特定的市场主体身份要求其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具有知悉的义务。被告人刘某军、朱某军、段某明知刘某军的木耳系加入淀粉等其他物质的增重木耳,但仍从刘某军处购买并予以销售。朱某军、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军、朱某军、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刘某军、朱某军、段某分别获刑15年、10年、3年。

农产品交易木耳(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审律师周兆成认为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的问题。朱某军销售的涉案木耳并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其销售行为属于欺诈。二审时,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被告人从何时开始犯罪、销售了多少增重的黑木耳等问题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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