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的税收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最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个人领取的年终奖可以不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计算纳税。这意味着,年终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持续三年。
《通知》为居民个人提供了两种选择,如果他们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第一种方法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将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第二种方法则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纳税。

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来说,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的税款。然而,如果选择单独计税方式,反而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相反,对于中高收入群体,情况可能正好相反。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我们可以计算出具体的税收金额。假设一位居民个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那么按照第一种方法,应纳税额为:36000×3%=1080元。而如果按照第二种方法,需要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3000元,然后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第二种方法的应纳税额为:36000-120000= -84000元。这里得到的负数意味着这位居民个人可以获得8400元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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