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调整《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按照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充分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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